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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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變、諮詢人員異動,應變、諮詢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聘請符合資格規定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專家級、指揮級人員異動或應變、諮詢人員異動人數累計達申請時三分之一以上,應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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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