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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主管人員或服務項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三、服務區域、主要裝備或設備、所在位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實測。
  2.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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