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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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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主管人員或服務項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三、服務區域、主要裝備或設備、所在位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實測。
  2.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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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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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