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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服務區域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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