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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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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受理第五條、第六條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決定: 一、書面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資料後,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現勘、實測審查: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現勘審查,並自現勘審查通過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實測審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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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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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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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第五條、第六條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決定: 一、書面審查: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