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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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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 2.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勘或實測審查未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皆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皆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3. 3.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條、第十二條審查後十四日內製作證書,並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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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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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