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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勘或實測審查未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皆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皆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3.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條、第十二條審查後十四日內製作證書,並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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