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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聯防組織之分類如下: 一、全國性聯防組織:指相關運作人之運送行為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且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應申報運送表單者,依其業別、化學物質種類、狀態或用途等方式成立之組織。 二、地區性聯防組織:指相關運作人之運作行為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依其業別、區域或運作量等方式成立之組織。
  2. 全國性聯防組織之相關運作人應組設於同一聯防組織,並規劃責任區;其責任區應含括運送路線,並以事故發生時,組長或組員於二小時內可抵達事故現場提供支援之範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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