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加入或組設聯防組織。
- 運送行為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者,其所有人委託運送時應委由已加入同一全國性聯防組織之運作人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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