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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組長及組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填具聯防組織設立計畫,全國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地區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2. 聯防組織設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編組(含責任區規劃)。 二、任務。 三、管理。 四、相關運作人名冊。 五、應變聯絡資訊(含緊急聯絡人及專業應變人員)。 六、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七、工作實施計畫。 八、支援事項協定,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者,應另檢附其契約影本,其契約應載明符合聯防組織要求之事故應變委託服務範圍及項目。 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同意書。 十、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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