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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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 2.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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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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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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