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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2.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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