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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聯防組織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組長或組員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變更: 一、組長。 二、組員。 三、應變聯絡資訊。 四、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2. 組長或組員未依前項期限完成變更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日內完成變更。
  3. 組長變更者,應由新任組長檢具推派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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