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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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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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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
變更登記
。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
第五條
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
檢測機構變更
代表人
,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
辦理變更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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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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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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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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