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共有三項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指出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但如果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則可以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的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第二項指出前項檢測報告簽署人的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的規定。第三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的期限应与許可证的有效期限相同,檢測機构申请许可证展延时,可以同时申请檢测报告签署人的核可。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保護署的公告,某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須獲得該機構主管簽署才有效。如果某位專家具有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鑑核可,則也可以簽署檢測報告。另外,根據該法規第三項的規定,報告簽署人的簽署期限應當與許可證有效期限相同,如果檢測機構申請了許可證的延期,也可以同時申請報告簽署人的核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