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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1. 1.測定機構申請許可證之測定類別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二、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三、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四、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定類別。
  2. 2.前項各款測定類別之項目,以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規定之管制項目及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測定方法之項目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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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根據該法規,測定機構可以申請許可證的測定類別包括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定類別。而各項測定類別的項目則需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規定之管制項目及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測定方法之項目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為限。 舉例來說,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機動車輛的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的項目會涵蓋汽油車和柴油車的排放標準,以及公告的測定方法。另外,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則可能涉及機車在不同燃料狀況下的排放測試方法。 以上舉例僅供參考,實際適用的測定類別及項目會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而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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