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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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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增加檢驗室、增加測定類別或測定項目等申請案,應辦理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後核發許可證。但增加測定項目之審查,得免系統評鑑。 一、書面審查:對測定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二、相關性測試評鑑:對測定機構所申請各測定項目,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測定機構進行相關性測試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指定測定機構之測定項目,得要求與國內外相關測定機構檢驗室作相關性測試。相關性測試以一次為限。 三、系統評鑑:對測定機構所申請個別之檢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進行現場查核與評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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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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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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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增加檢驗室、增加測定類別或測定項目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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