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測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測定項目之測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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