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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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 2.裁決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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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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