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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2. 裁決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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