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專任,應具有律師或司法官資格;其他委員得為兼任。
立法理由為顧及裁決委員會遴選不易,專任或有困難,爰規定主任委員應為專任,但其他委員得為兼任。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專任,其他委員得為兼任。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律師資格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各級政府法制或訴願單位任職五年以上,並具有辦理法規或訴願業務經驗三年以上者。
立法理由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固須有深厚法律素養,惟原條文限於司法官或律師,似嫌過狹,爰增列公設辯護人、大學或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副教授等為適用對象,以資周延。
為顧及裁決委員會遴選不易,專任或有困難,爰規定主任委員應為專任,但其他委員得為兼任。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固須有深厚法律素養,惟原條文限於司法官或律師,似嫌過狹,爰增列公設辯護人、大學或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副教授等為適用對象,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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