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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2.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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