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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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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2. 2.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4 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公害糾紛的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書進行調處。調處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不過兩造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由一人或多人進行調處。 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所使用之資料請以最新為主。对不起,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810116 制定)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調處委員會應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於第二頂規定調處委員會開會時法定人數至少應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時,得不受其限制,即可由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 調處名詞
(081011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調處委員會應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於第二頂規定調處委員會開會時法定人數至少應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時,得不受其限制,即可由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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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4 條規定:「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