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4 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公害糾紛的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書進行調處。調處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不過兩造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由一人或多人進行調處。 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所使用之資料請以最新為主。对不起,我不知道。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調處委員會應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於第二頂規定調處委員會開會時法定人數至少應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時,得不受其限制,即可由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一、第一項規定調處委員會應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於第二頂規定調處委員會開會時法定人數至少應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時,得不受其限制,即可由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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