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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
第 一 節 調處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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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調處
委員會認申請案件不合法,應敘明理由退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限先命補正。
前項情形,於調處進行中發現者,亦同。
調處事件經調處委員會認為無管轄權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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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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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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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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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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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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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裁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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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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