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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2. 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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