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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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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2. 2.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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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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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10116 制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   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公害糾紛當事人之一方有多數人時,得共同身請處理,以節省人力、物力,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共同訴訟之例,於第一項明定。   二、本於處理程序經濟原則,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訴訟參加之例,於第二項規定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加入調處程序為當事人。但為考慮參加後對原有程序之影響,故應經調處委員會許可。   三、另為兼顧原當事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調處委員會於許可第三人加入調處程序為當事人時,應徵求並斟酌其他當事人之意見。

  • 調處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810116 制定)

一、公害糾紛當事人之一方有多數人時,得共同身請處理,以節省人力、物力,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共同訴訟之例,於第一項明定。   二、本於處理程序經濟原則,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訴訟參加之例,於第二項規定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加入調處程序為當事人。但為考慮參加後對原有程序之影響,故應經調處委員會許可。   三、另為兼顧原當事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調處委員會於許可第三人加入調處程序為當事人時,應徵求並斟酌其他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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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9 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