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委員會認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我不知道。
調處委員會認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立法理由一、具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如未選定當事人,而全體參與調處程序,可能導致遲滯與紊亂。調處委員會,為謀紛爭迅速解決,得依職權訂定期限,催促或協助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當事人,爰參照日本立法例,於第一項明定。 二、未於期限內選定當事人者,調處委員會認有礙調處之進行者,屬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不適於調處之情形,得駁回之,爰於第二項明定。
一、具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如未選定當事人,而全體參與調處程序,可能導致遲滯與紊亂。調處委員會,為謀紛爭迅速解決,得依職權訂定期限,催促或協助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當事人,爰參照日本立法例,於第一項明定。 二、未於期限內選定當事人者,調處委員會認有礙調處之進行者,屬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不適於調處之情形,得駁回之,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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