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被選定之人,對於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須經選定人以書面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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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被選定之人,對於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須經選定人以書面特別授權。
立法理由撤回調處、達成協議及同意調處方案等行為,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甚鉅,故明定被選定之人為此等行為,仍應經選定人以書面特別授權始得為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於本條明定之。
撤回調處、達成協議及同意調處方案等行為,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甚鉅,故明定被選定之人為此等行為,仍應經選定人以書面特別授權始得為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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