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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2.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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