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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立法理由一、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規定調處委員會之任務及調處之態度。 二、第二項規定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一、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規定調處委員會之任務及調處之態度。 二、第二項規定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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