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