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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法院核定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2.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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