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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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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法院核定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2. 2.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1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0810116 制定)

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規定。對於經法院核定之調處,如當事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之意思表示或因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應予當事人救濟之途徑,爰規定本條如上。

  • 核定名詞
  • 調處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送達名詞
(0810116 制定)

本條係參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規定。對於經法院核定之調處,如當事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之意思表示或因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應予當事人救濟之途徑,爰規定本條如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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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1 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