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