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1條的內容。
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規定。對於經法院核定之調處,如當事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之意思表示或因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應予當事人救濟之途徑,爰規定本條如上。
本條係參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規定。對於經法院核定之調處,如當事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之意思表示或因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應予當事人救濟之途徑,爰規定本條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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