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的相關法規和情境。
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公害源與所在地居民簽訂公害管制協定,經法院公證後未予遵守時,受害人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調處之效力,為本法立法重點之一。 二、調處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才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以配合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有關規定。
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 前項協定經法院公證後未予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公害源與居民簽訂環境保護協定者,簽訂之對象難以確定,且斟酌國外制度運作情形,向以事業與地方政府簽訂者為常見,爰順應實務修正之。 二、依公證而取得執行名義者,其事項有一定之限制,爰增訂環境保護協定經公證書載明者,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類文句,以與強制執行法制相符。
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 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之公證法採行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雙軌制,公證事務除得在法院公證處辦理外,亦得請求民間公證人辦理之,爰予修正之。
一、本條明定調處之效力,為本法立法重點之一。 二、調處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才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以配合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有關規定。
一、公害源與居民簽訂環境保護協定者,簽訂之對象難以確定,且斟酌國外制度運作情形,向以事業與地方政府簽訂者為常見,爰順應實務修正之。 二、依公證而取得執行名義者,其事項有一定之限制,爰增訂環境保護協定經公證書載明者,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類文句,以與強制執行法制相符。
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之公證法採行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雙軌制,公證事務除得在法院公證處辦理外,亦得請求民間公證人辦理之,爰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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