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但依第二十七條調處方案視為調處成立者,由同意調處方案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場所。 六、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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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但依第二十七條調處方案視為調處成立者,由同意調處方案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場所。 六、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按調處成立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得依調處書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爰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調處書應記載之事項,以期慎重與週全。
按調處成立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得依調處書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爰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調處書應記載之事項,以期慎重與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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