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處成立者,應製作調處書,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前項調處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儘速核定,發還調處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 法院因調處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調處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