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7條的規定,裁決書應詳細記載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記載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同時,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也需要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外,裁決書還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並由裁決委員簽名。完成後,裁決書應在十日內以正本送達給當事人。 舉例:根據最新的法律案例,例如某地在公害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未能在裁決書中正確記載其代理人的住所,導致裁決書無法正確送達的情況,將會影響裁決的有效性。
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前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得本於裁決書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爰於第一項明定裁決書應記載之事項,以期慎重、周全。 二、第二項明定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送達於當事人,以期迅速。
一、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得本於裁決書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爰於第一項明定裁決書應記載之事項,以期慎重、周全。 二、第二項明定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送達於當事人,以期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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