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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
第 二 節 裁決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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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裁決書
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
住所
或
居所
;當事人為
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
代表人
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
法定代理人
或委任
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
主文
。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前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
送達
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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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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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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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處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裁決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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