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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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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2. 2.前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7條的規定,裁決書應詳細記載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記載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同時,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也需要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外,裁決書還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並由裁決委員簽名。完成後,裁決書應在十日內以正本送達給當事人。 舉例:根據最新的法律案例,例如某地在公害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未能在裁決書中正確記載其代理人的住所,導致裁決書無法正確送達的情況,將會影響裁決的有效性。

立法沿革 1

(0810116 制定)

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前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得本於裁決書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爰於第一項明定裁決書應記載之事項,以期慎重、周全。   二、第二項明定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送達於當事人,以期迅速。

  • 裁決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名詞
(0810116 制定)

一、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得本於裁決書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爰於第一項明定裁決書應記載之事項,以期慎重、周全。   二、第二項明定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送達於當事人,以期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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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7 條規定:「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