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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2. 前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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