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協議書作成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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