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協議書作成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