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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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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協議書作成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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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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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10116 制定)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視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調處成立,並速將達成協議內容通知裁決委員會及省(市)調處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接到前項通知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   省(市)調處委員會接到第一項通知後,應製作調處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調處成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之效力與調處不同,故第一項明定縱已於裁決進行中,雙方當事人仍得達成協議,並視為調處成立。   二、第二項明定雙方達成協議者,裁決程序即告終結,即無庸再為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裁決。   三、雙方既達成協議,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調處成立之有關規定。

(0870515 修正)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協議書作成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並簡化程序,使糾紛事件迅速解決,爰將第二項刪除,並將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合併酌作文字修正。

(0810116 制定)

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之效力與調處不同,故第一項明定縱已於裁決進行中,雙方當事人仍得達成協議,並視為調處成立。   二、第二項明定雙方達成協議者,裁決程序即告終結,即無庸再為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裁決。   三、雙方既達成協議,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調處成立之有關規定。

(0870515 修正)

為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並簡化程序,使糾紛事件迅速解決,爰將第二項刪除,並將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合併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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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8 條規定:「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