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書達成合意。
-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