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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再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再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調處、再調處及裁決,得酌收費用及鑑定、證據調查等費用,以杜浮濫。惟收費細節有予規範之必要,爰定於第二項。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刪除再調處程序。
調處、再調處及裁決,得酌收費用及鑑定、證據調查等費用,以杜浮濫。惟收費細節有予規範之必要,爰定於第二項。
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刪除再調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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