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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
  2.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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