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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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規定共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其調處費及裁決費,依前三條規定計算收取。
- 2.前項規定,於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加入調處及裁決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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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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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條文
- 調處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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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