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4.19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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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之當事人申請調處及裁決者,應向該管調處委員會及裁決委員會繳納調處費及裁決費。
前二條情形並為請求時,其調處費及裁決費分別計算收取之。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該管之調處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申請調處及裁決後撤回申請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前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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