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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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該管之調處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申請調處及裁決後撤回申請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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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該管之調處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申請調處及裁決後撤回申請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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