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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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害事件的申請人在申請調解時,若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情況,則在裁決費的收取上,依照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可以減半收取。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若申請人屬於符合減半收取裁決費的條件,則裁決費可以減半收取。例如,若該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受到特殊負擔者,則其裁決費可以依法減半收取。
- 調處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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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