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14

快速跳轉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2. 2.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3. 3.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31215 制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517 修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立法理由按法規命令如有涉及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定之,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0911217 修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立法理由一、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經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後,即完成審查;至於評估書部分,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才視為完成審查。爰將第一項修正為「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二、有關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故將第一項後段「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予以刪除。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係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312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517 修正)

按法規命令如有涉及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定之,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0911217 修正)

一、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經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後,即完成審查;至於評估書部分,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才視為完成審查。爰將第一項修正為「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二、有關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故將第一項後段「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予以刪除。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係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環境影響評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