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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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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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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
主管機關
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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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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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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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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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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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II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Exc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III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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