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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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對於不遵行依本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為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命令者,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商品檢驗法第三十四條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之立法例,對其負責人處以刑罰。
對於不遵行依本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為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命令者,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商品檢驗法第三十四條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之立法例,對其負責人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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