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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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