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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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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行政責任)。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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