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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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開發單位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調查報告書,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應予處罰。惟本條規定內容與刑法中偽造文書罪章中相關條文所定之構成要件不甚相符,無法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之例,明定本條。本條之刑罰係參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定。
開發單位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調查報告書,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應予處罰。惟本條規定內容與刑法中偽造文書罪章中相關條文所定之構成要件不甚相符,無法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之例,明定本條。本條之刑罰係參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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