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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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