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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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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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 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 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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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