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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准後,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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