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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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核准後,切實執行。
立法理由為使環境工作保護周全,對於本法施行前巳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如其造成重大之環境破壞、污染或有破壞、污染之虞時,主管機關亦得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切實執行,俾求改善。其違反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定有處罰明文。
為使環境工作保護周全,對於本法施行前巳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如其造成重大之環境破壞、污染或有破壞、污染之虞時,主管機關亦得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切實執行,俾求改善。其違反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定有處罰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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