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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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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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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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