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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得收取審查費。
  2.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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