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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