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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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1條,開發單位在申請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時,如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一項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則應在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這表示開發單位需要在申請審議或許可時提交相關的環境影響說明書,除非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程序。 可舉例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需要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而根據相關的施行細則第11條,這項程序應該在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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