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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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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1條,開發單位在申請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時,如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一項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則應在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這表示開發單位需要在申請審議或許可時提交相關的環境影響說明書,除非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程序。 可舉例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需要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而根據相關的施行細則第11條,這項程序應該在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進行。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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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