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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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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公聽會舉行翌日。
  2. 2.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
  3. 3.第一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知。
  4.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議紀錄作成後三十日內,公布於指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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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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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