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公聽會舉行翌日。
  2. 2.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
  3. 3.第一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知。
  4.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議紀錄作成後三十日內,公布於指定網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