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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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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界定評估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現場勘察、舉行公聽會時,應考量下列事項,邀集專家學者參加: 一、個案之特殊性。 二、評估項目。 三、各相關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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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5條,主管機關在界定評估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現場勘察、舉行公聽會時,應考量個案的特殊性、評估項目以及各相關專業領域,並邀集專家學者參加。這些考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能夠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意見,以便制定出全面而具有參考價值的評估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開發項目可能對當地的水資源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在進行評估範疇的界定或現場勘察時,應邀集水資源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以確保對水資源影響的評估能夠充分考量專業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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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界定評估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現場勘察、舉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