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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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公聽會,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廣泛蒐集意見,以利後續委員會審查之會議。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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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2 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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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