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這表示在進行現場勘察時,有關當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並且這些意見會被記錄下來,也會提交給主管機關參考。 資料來源:環評法施行細則第2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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