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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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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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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
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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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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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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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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