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