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51-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認定標準、細目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相關法規提出建議修正時,應邀集有關機關及多元民間團體舉辦公開研商會,將共識意見彙整為草案,函請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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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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