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者,開發單位申請變更原申請內容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
抱歉,我無法找到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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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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